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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学科的独立、发展和繁荣都需要确立自己的概念范畴体系,劳动法学界在这些方面做出 了一定的努力,形成了基本共识:劳动权(或称劳权)在整个劳动法学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 地位,属于基石范畴。 劳动权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权的概念界定;劳动权的理念和价值阐析;劳动权的内容 结构剖析;劳动权的保障机制选择等。 目前,学界对劳动权的概念界定和理念阐析并不统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第一种是 “单一狭义说”。此种观点把劳动权等同于工作权,认为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获得有酬职业 劳动的基本权利。第二种是“广义狭义综合说”。此种观点认为科学认识劳动权概念可以 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界定。狭义劳动权是指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或就业权 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广义劳动权是指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 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劳动权利。此外还有两种较具代表性的认识,一种认 识是“劳权说”,另一种是“劳动权、·劳动权利区别说”。“劳权说”究其实质属于广义说,此 种观点认为所谓劳权,又称劳工权益,指处于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 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劳动者在个别劳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是个别劳权, 个别的劳权主体是劳动者个人。劳动者在集体劳动关系中所享有的是集体劳权,集体劳权的主体 由劳动者和工会共同构成,并由劳动者委托工会行使。集体劳权在劳权保障方面更有意义。要强 调以劳权为基础和中心来构建劳动法律体系,尤其要加强和扩大有关集体劳权的法律规定。 此外,“劳动权、劳动权利区别说”在本质上可归类为“单一狭义说”,此 种观点认为劳动权与劳动权利有着根本的区别。劳动权其含义就是指工作权,即公民享有的使自 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而“劳动权利”是《劳动法》中使用的有特定 含义的概念,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因劳动而产生或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一切权利的综合。 除上述对劳动权概念的界定外,学界还进一步对劳动权的理念和制度内容做了深入的研讨。 这些学术研究成果对劳动法制建设乃至劳动法学研究都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意义。